中方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项目目录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为准。
—2—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条 贷款贴息原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财政贴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贴息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怀化籍户口在中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含中方籍户口在怀化城区内创业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自筹开办或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二)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
(四)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业、服务业等微利项目的借款人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凭县就业服务局资格审核确认意见,可向相关商业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3—
第八条 相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申请贴息资金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七)有抵押或公职人员担保。
第十条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筹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具备还贷能力;
(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4—
(六)有抵押或担保。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贴息的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贴息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贴息额度(根据文件精神男性5万元,女性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款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间不贴息),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但不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贴息期内,所经营的项目更改,需报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批,否则就业服务管理局有权停止贴息;所经营的项目停业转让等,停止贴息。
—5—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或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种植、养殖业)(2份);
(三)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种养殖业无需此项证明);
(五)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企业只需提供贷款申请书);
(六)乡镇劳动保障站推荐情况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个人提供)(2份);
(七)自筹资金证明(个人提供)(2份);
(八)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小企业提供)(2份);
(九)职工花名册(小企业提供)(2份);
—6—
(十)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小企业提供)(2份);
(十一)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小企业提供)(2份);
(十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小企业提供)(2份);
(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个人应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站提供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直接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项目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本办法规定的手续资料到经办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按季度进行贴息。相关商业银行或贴息申请人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向县就业服务局提供贷款贴息清单并申请贴息;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相关商业银行提供的清单,出具贴息贷款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于15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中方县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账户,再由就业局支付给借贷人贷款账户。
—7—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职责:
(一)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必须符合相关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应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设台帐、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网点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风险后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或担保个人;
(四)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及个人;
(五)加强对贷款本金和财政贴息外的利息回收;
(六)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职责: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本办法规定;
(二)定期公开初审情况和对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额进行汇总上报;
—8—
(三)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四)配合相关商业银行、县就业服务局做好调查工作;
(五)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二十三条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
审确认;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负责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
(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符合条件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9—
(二)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县就业服务局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除采取责令改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外,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方新闻网://www.wwdz2733296.com